个人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甲方应在充分了解远程交易委托的风险及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含义后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采用远程交易委托并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甲方:博时直销投资者
乙方: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话、传真、网上委托服务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的形式包括: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传真委托形式,分别指投资者通过乙方电话语音系统、网上交易系统、传真系统进行的账户管理、基金交易的委托行为,目前已开展的委托内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修改表格中的服务内容及方式等),甲方可根据 自身的交易特点和对技术风险的考虑任选其中一种或多种 (其中标注“√ ”的项为不需签订协议即可享有的服务,标注“√*”号的项为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可享有的服务,标注“√(人工)”的项为仅由人工提供的服务,空白项为在此远程交易形式下暂不享有的服务)。

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业务类型传真网上电话
账户类开基金账户 √* 
增开交易账户 √* 
撤销基金账户 √* 
撤销交易账户 √*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变更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变更指定银行账户   
变更投资者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人工)
变更信息通知方式√*  
变更对账单寄送频率/地址√*√(人工)
交易类认购√*√* 
申购√*√* 
赎回√*√*√*
设置交易账户单只基金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转托管   
基金转换√*√* 
赎回转认/申购√*√* 
交易撤单√*√*√*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非交易过户   
协议类开通/新增远程委托服务形式√*√* 
终止远程委托服务形式√* 
密码类挂失基金登录密码  √(人工)
挂失基金交易密码  
变更基金交易密码/登录密码 
查询类交易确认查询 
投资者资料查询 √(人工)
其他退款申请√*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远程委托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单独使用各委托手段,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4.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远程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承担。
  6.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 甲方将确保其用于远程委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委托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8. 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9.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防范措施。
  10. 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将承担由此给乙方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 甲方有义务通过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13.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远程委托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时,甲方的索偿权仅限于真实损失之范围内。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委托方式。
  5. 通讯故障、网络中断、线路堵塞等情况的发生导致通过约定的委托方式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其他远程委托方式(但以与甲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包含的委托方式为限)。

第四条 提示条款:

  1. 远程委托受理条件提示: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个人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2. 委托形式开通、新增提示:甲方欲开通或新增远程委托形式,须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3. 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委托手段所必需的设备。如:电话机、传真机或计算机、手机等。由于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密码提示:
    a) 甲方用于远程委托的委托密码须与柜台委托的委托密码一致。
    b) 建议甲方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c) 因电话交易只接受数字输入,进行电话交易前请将直销交易密码设置为8至20位的数字。
  5. 委托提示:
    a) 甲方远程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b) 为了安全和保护甲方委托数据的需要,在进行网上委托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其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c) 客户使用远程委托,需自行支付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手机流量费等。
  6.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基金当日认购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甲方17:00后提交认购委托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如甲方在认购期截止日17:00后提交认购委托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申购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申购 委托申请,则甲方的申购委托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7. 传真委托特别提示:
    a)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要求准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下载的相关申请表。甲方办理传真业务申请时,甲方的交易账户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甲方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签字后传真给乙方。
    b) 乙方收到甲方赎回及转换委托申请后,将验证甲方交易账户是否有足够可用基金份额,如份额不足,乙方的该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
    c) 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委托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d) 甲方应在发出传真后的10分钟内,拨打传真确认电话010-65187055与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传真,若甲方没有来电确认,且乙方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乙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乙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甲方,导致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处理偏离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e) 投资者可于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上查询其委托交易的确认结果,或到直销网点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 由于甲方提交的申请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交易错误或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 因甲方异常操作而影响业务办理。
  7. 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远程服务委托方式的变更与终止:

  1. 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范围内新增或终止委托方式。甲方提出的新增或终止申请一经乙方受理确认,当日生效。
  2. 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本人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甲方提出全部委托方式终止申请,且经乙方受理确认。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d)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的基金或甲方已持有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e)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f) 一方实质性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