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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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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居民身份声明

说明:

  1. 中国税收居民: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2. 非居民: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3.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4.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